第一条、电动自行车产品“三包”期限,视整车和主要部件而不同,详见下表
第二条、“三包”有效期内属下列情况之下的,不实行“三包”;
(1) 无发票和“三包”凭证;
(2) 编号与登记号不符的;
(3) 使用不当,保管不善造成损坏的;
(4) 冲撞锤击,超负荷及化学腐蚀造成损失;
(5) 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;
(6) 出售后外观损伤、变色等自然损耗的;
(7) 用户未按“使用说明书”的规定使用、保修及调整造成的故障;
(8) 用户自行改装、拆修造成损坏以及自行分解,使故障原始状态破坏,无法进行技术鉴定和分析的故障;
(9) 易损件、消耗品不予“三包”;如:车闸皮闸、保险丝、灯泡等;未经特约维修单位同意自行修理造成的损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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